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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7-01-19
  • 来源:中共西安市委党校
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
 (市财发【2008】68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结算和报销转账业务,根据《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市政发〔2008〕72号)和《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6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财务部门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结算。是财务部门将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现金消费的资金,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本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相关账户划入其公务卡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三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和个人消费的需要,在规定的额度内以个人名义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密码或签名由工作人员自行确定,个人妥善保管。公务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挂失,如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范围为本预算单位所有在职工作人员。根据《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681号)规定,在公务卡结算范围以内,所有公务支出原则上都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因此预算单位应站在规范管理、控制现金、避免因未为工作人员办卡而影响公务的角度,尽可能为本预算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开设公务卡。
第五条 为促进我市银行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不断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根据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陕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西银发〔2006〕85号),预算单位应允许本单位工作人员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预算单位不承担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第六条 预算单位在与发卡行签订《预算单位公务卡项目服务协议》时,应明确本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拥有以下公务卡持卡人所应享有的特定权利。
(一)对公务卡持卡人申办公务卡免担保人、免保证金、免开存款账户、免年费;卡上有现金余额时,持卡人在本地提取余额限额内现金免手续费;
(二)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原则上不少于2万元、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先消费后还款,根据持卡人需要和资信状况可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三)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20-56天的免息还款期和多种还款方式,根据持卡人需要可向借记卡或信用卡还款;
(四)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密码或签名的消费方式。公务卡应具有境内外通用信用功能,境外消费,可使用人民币还款;
(五)为公务卡持卡人免费提供用卡及相关金融知识培训;
(六)为公务卡持卡人提供手机短信提示、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和到期免费换卡等功能服务;同时可在金融和财政政策范围内为本预算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提供其它定制优惠服务。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因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实行公务卡结算和授权支付转账支付的公务支出而确需携带现金履行公务的,经批准同意,工作人员可先行垫付现金或预借款办理结算支付,其垫付资金的报销或预借款,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模块,将资金划转该工作人员公务卡账户。
第九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按时报销或还款。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付业务,在透支还款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各项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在透支还款期内及时到发卡行办理还款手续。因报销或还款不及时而造成的透支罚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但属于下列情况的,经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稿费和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劳务费、会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现金支付项目。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业务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的业务是否规范应作为考核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标管理的重要条件;
(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公务卡结算报销业务的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预算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督促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责任等处理。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相关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蔡慧]